吉红娟、马承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24 主办律师:王乐乐
王乐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兵0601民初2476号
原告:吉某某,女,1984年出生,住新疆木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告:中华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中华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因被告已当庭履行完毕,原告吉某某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已当庭履行)。
审判员姚妹娜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