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红娟、马承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24 主办律师:王乐乐

王乐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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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兵0601民初2476号

原告:吉某某,女,1984年出生,住新疆木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963年出生,住新疆五家渠市。

被告:中华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中华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因被告已当庭履行完毕,原告吉某某于202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马某某负担(已当庭履行)。

审判员姚妹娜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