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薛某;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8 主办律师:王乐乐

王乐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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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民申39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某,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某,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祥,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程某因与被申请人薛某、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32民终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艳

审判员 热依拉·买买提

审判员 马艳雯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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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沙热古丽·达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