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服务部、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7 主办律师:王乐乐
王乐乐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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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0105民初2118号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服务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人:何某,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乐,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北京中盾(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服务部与被告新疆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服务部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服务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8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起诉金额减少为10,000元按照减少后的起诉金额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服务部平负担。本院向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子服务部退还816.81元。
审判员徐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吕玉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