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亮与临沂市某某交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31 主办律师:牛成志
牛成志
主办律师
运输合同纠纷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91民初274号
原告:宋某亮,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柠羽,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羽,山东文康(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某某交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单某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志,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沂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区。
负责人:刘某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运山,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负责人:徐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华,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亮与被告临沂市某某交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某某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人民政府、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宋某亮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宋某亮负担。
审判长咸静
审判员张汉卿
人民陪审员赵学玲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