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05 主办律师:牛成志

牛成志

主办律师

运输合同纠纷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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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17943号

原告:庄某,女,1981年6月1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志,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6年9月1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临朐县沂山镇。

原告庄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庄某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员王倩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