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涛与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颐然美容店、王某平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熊迎亚
主办律师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鄂0191执362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涛,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迎亚,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颐然美容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平。
被执行人:王某平,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涛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颐然美容店、王某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民终1355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颐然美容店、王某平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颐然美容店、王某平立即履行(2024)鄂01民终1355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颐然美容店、王某平应当履行义务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颐然美容店、王某平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
四、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颐然美容店、王某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颐然美容店、王某平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技术开发区颐然美容店、王某平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管理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徐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