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豆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28 主办律师:熊迎亚

熊迎亚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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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0304民初3893号

原告:武汉某某豆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迎亚,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帆,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某豆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某某豆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16日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汉某某豆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周平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乐

书 记 员孔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