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0 主办律师:熊迎亚

熊迎亚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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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1民初1618号之一

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迎亚,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波,湖北正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西。

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4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樊晶晶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任月静

书 记 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