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宗科、隋成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08 主办律师:法明程

法明程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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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于宗科,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法明程,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隋成进,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1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法定职权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财产线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及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未反馈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公告悬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兆全

审判员管德志

审判员杨乐斐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王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