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朋、王欣花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明程
主办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3558号之二
原告:潘朋,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红,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福,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欣花,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明程,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法定代表人:高宗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明程,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昌,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被告:青岛水投黄水东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人力资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卢典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行,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军,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潘朋与被告王欣花、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水投黄水东调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朋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67元(原告预交15934元,因减少诉讼请求,予以退还94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潘朋负担。
审 判 员秦忠基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云绪
书 记 员胡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