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霞、林照臣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24 主办律师:法明程
法明程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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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3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霞,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明程,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照臣,男,194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艳娟,女,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上诉人林霞因与被上诉人林照臣、周艳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霞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柴象坤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臧振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