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甲公司;青岛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7 主办律师:法明程
法明程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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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214民初2980号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前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明程,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被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原告已预交),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负担。剩余7275元,退还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刘晓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牛少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