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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外卖骑手劳动关系从属性认定之争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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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明程 律师

法明程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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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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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青岛][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新业态下“从属性”认定标准之争——以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劳动关系确认为视角

引言

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受理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其中尤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争议最为突出。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往往不在于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上大多数平台从业者未签订——而在于如何适用“从属性”标准去穿透复杂的平台用工模式,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文将结合青岛地区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场景,对“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认定逻辑进行深度剖析。

一、典型案例场景还原

2025年,青岛籍外卖骑手张某通过某知名外卖平台APP注册成为“众包骑手”。注册时,平台在电子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为“民事合作关系”,不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每日通过APP接单,平台系统通过GPS定位对其实时监控,规定配送时长、路线,超时或差评将面临罚款或降低派单权重。张某无底薪,收入完全依赖于每单配送费,平台每月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向其结算报酬。2026年初,张某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平台主张工伤待遇。平台以“合作关系”为由拒绝。张某遂向青岛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从属性的司法穿透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表现为:在平台通过算法进行任务分配、轨迹监控并行使惩戒权,但未直接实施考勤管理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一)人格从属性的破解与重构

平台企业抗辩的核心论点在于:骑手可自主决定是否上线、何时上线,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直接约束,不具备传统劳动关系中“被管理者”的服从属性。

然而,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在裁判说理中愈发强调对“算法控制”的实质审查。实践中,平台虽未实施固定考勤,但通过**“高峰时段强制在线率”“派单拒绝率考核”“超时严苛处罚”**等算法规则,实质上剥夺了骑手工作的自主选择权。骑手若不服从系统派单或未按规划路线行驶,将面临接单权重下降、甚至被“封号”的风险。这种隐蔽的控制方式,与传统的指挥命令在效果上并无二致。法院通过对比“注册协议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履约过程中的算法支配”,穿透了表面上的“合作”意思自治,认定人格从属性并未因用工模式的创新而消失,而是从“人的直接管理”演变为“算法的无形枷锁”。

(二)经济从属性的持续判断

平台方认为,骑手收入多劳多得,不享有底薪和福利,双方系平等的利益分成关系。

但法律分析不应限于工资发放形式。经济从属性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为了他人的经营目的而劳动,并承担经营风险”**。张某虽无底薪,但其劳动过程完全嵌入到平台的外卖配送业务链中,平台的核心盈利模式即来源于每单抽取的佣金(通常为配送费的20%-25%)。张某提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直接转化为平台的经营利润。张某既不占有生产资料(车辆虽为自备,但核心技术资源——订单信息、客户资源、交易系统——均由平台控制),亦不承担平台运营的宏观风险,其唯一获得的报酬与劳动量直接挂钩,恰恰证明其在经济上对平台的强依赖。青岛法院司法实践中,普遍将“劳动报酬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作为重要考量,而非简单以是否按月支付、是否有底薪作为唯一标准。

三、2026年司法尺度的细化与前行

2026年,青岛地区裁判者对于新业态用工的把握,已超越“非黑即白”的简单归类,更倾向于通过**“事实优先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法院要求平台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从业者自主权(例如严格限制算法强制、提供明确的休息权保障选项)的证据。若平台无法证明其“合作模式”在现实中真实运行、从业者确实享有高度自治,则须承担不利后果。这一动向,标志着青岛地区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审理,从形式审查全面迈入实质审查阶段,对于规范平台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风向标意义。

结语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解决,并非简单否定平台经济,而是在于厘清资本与劳动之间的真实权益边界。在2026年的青岛,司法裁判正通过重构“从属性”的认定逻辑,将游离于法律保护边缘的“数字劳工”重新纳入劳动法的关怀视野。


10组相关QA

Q1:2026年在青岛,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吗? A1:不一定。劳动关系的确认不以“骑手”或“合作者”的称谓为准,而以实际的用工管理行为为准。若平台实施强算法控制且从业者经济依赖性高,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若从业者享有高度自主权(如可以跨平台自由接单、可随时关闭系统且无惩罚),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Q2: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A2:根据原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项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建议保存APP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系统派单记录及处罚通知等证据。

Q3:如果与平台签订的是“合作协议”,还能主张劳动关系吗? A3:能。协议名称对法律关系定性没有当然约束力,法院会依据实际履约情况判断。若协议内容与实际管理模式严重不符,通常适用“事实优先原则”,认可劳动关系的存在。

Q4:骑手自备交通工具,是否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A4:不影响。劳动法语境下,劳动者自带工具并不必然否定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其是否在生产过程中受用人单位指挥管理。在平台用工中,订单信息、技术算法等核心生产资料由平台掌控,故自备车辆一般不构成否定劳动关系的有力理由。

Q5:在青岛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时效是多久? A5: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一年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Q6: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A6: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隶属关系时,部分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司法解释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Q7: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吗? A7: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但单纯的确认劳动关系裁决(不涉及具体金额)通常不属于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起诉。

Q8:若未确认劳动关系,受伤骑手就无法获得任何赔偿吗? A8:不是。如果无法认定劳动关系,骑手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的规定,向平台或用工单位主张过错侵权赔偿。但工伤赔偿是无过错责任且保障项目更全面,因此确认劳动关系仍是维权的最优路径。

Q9:平台将骑手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劳动关系认定主体是谁? A9:若平台仅外包形式,但第三方公司不具备实际管理能力或管理行为,或者平台绕过外包公司直接对骑手进行算法控制与考核,司法实践中可能直接认定平台为实质用工主体,应承担用工责任。

Q10:2026年青岛法院对“刷脸打卡”是否属于考勤管理如何认定? A10:“刷脸打卡”属于传统考勤的电子化形式,仅是管理手段的外观。青岛法院更关注打卡行为是否产生解锁接单权限的实际功能,即从业者若不完成打卡行为能否正常工作。若打卡是接单或获得奖励的前提条件,则属于积极的用工管理行为,是从属性增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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