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盐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7 主办律师:沈磊

沈磊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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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991民初5113号

原告:陈某,女,2001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xxxxxxxxxxxx,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中南世纪城悦城17幢616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盐城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陈某于202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邓成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静

书 记 员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