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盐城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31 主办律师:沈磊
沈磊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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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981民初44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住所地东台。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秋菊,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某公司,住所地东台。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广,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作出(2024)苏0981民初44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盐城某公司银行存款12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房屋、土地使用权仅限制被申请人转让、抵押)。2025年3月31日,某科技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盐城某公司采取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盐城某公司银行存款1254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宋倩倩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启明
书 记 员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