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杨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5 主办律师:沈磊

沈磊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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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925民初1018号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74年9月29日生,住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江苏臻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娓娓,江苏瀛鑫(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77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2003年2月16日生,住江苏省建湖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江苏西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生,住盐城市。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吴某某,第三人杨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某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 判 员刘大维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陆慧娟

书 记 员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