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中国某公司;淄博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09 主办律师:汪源霞
汪源霞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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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6民初6768号
原告:裴某,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流峪镇南蒲芦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源霞,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负责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玲,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淄博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鲁山大道金泰物流园专线四区A-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殿显,山东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淄博某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裴某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某负担。
审判员李霞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