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06 主办律师:汪源霞

汪源霞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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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鲁1325行初59号

原告费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陆某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山,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明,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平。

出庭行政负责人郭某伟,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今,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经,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源霞,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某经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县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秀礼

人民陪审员孝敬

人民陪审员孙宗昭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王晓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