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源霞
主办律师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1326民初9020号
原告:汪晓东,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郑城镇桃峪村315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源霞,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伟,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德星弄2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7********。
原告汪晓东与被告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晓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明确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4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黄伟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2月18日,黄伟向汪晓东借款30000元。当日,汪晓东通过微信转给黄伟30000元。
2025年5月22日,汪晓东通过微信向黄伟进行催要:“黄总,我这点钱挣的有多不容易你也知道,为了养两个儿子,过年连家都舍不得回,夏天四十多度守着这两个炉子一守就是一天。就这三万元,你已经用了一年半了……我的耐心也已经到了极限了,你快点凑钱全部给我吧”。黄伟回复:“我知道,我在家里就是想办法的,过几天要回上海的”。汪晓东:“那你得给我个准信,到底几天能给我”。黄伟:“我现在身上没钱,我在想办法凑钱”。2025年5月27日,汪晓东在微信中对黄伟说:“黄总,你这回家也有一段时间了,钱的事你弄得怎么样了,该还给我了”。黄伟回复:“我现在人在河南,还没回福建,要后天回福建,我要去弄钱,我现在身上没钱,我阿姨和舅舅都欠我钱,这个时候我要去问他们要,你现在催我也没办法,最晚6月15号左右给你”。2025年6月16日,汪晓东在微信中对黄伟说:“黄总,你这事什么意思,电话也不接,微信也不回当时你困难的时候,问我借钱我二话没说就借给你了,让你还的时候你是一拖再拖,到现在也不还我,上次你说的最晚十五号,今天都十六号了,又不还我。我现在也急用钱,你还准备怎么拖,咱们做人要讲良心的,你不能这么做啊”。黄伟回复:“我在老家问我阿姨舅舅要钱,他们没给我,不是不接,没有不还你,是我现在身无分文,走的时候身上就没钱,本来15号我阿姨说会给的,现在说要月底,我也很无奈,月底我阿姨钱给我,我还你。你放心吧。你的钱不会不给的”。经汪晓东多次微信催要,黄伟未能偿还涉案借款。
经汪晓东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作出(2025)鲁1326民初22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黄伟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30000元。汪晓东为此支付保全费32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黄伟借汪晓东30000元,有汪晓东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附卷为证,且经汪晓东催要,黄伟具有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汪晓东主张黄伟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汪晓东主张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8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汪晓东主张黄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汪晓东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黄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当事人诉讼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即为执行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负有报告自执行立案之日前一年内财产状况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不履行、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王晓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夏源江
书 记 员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