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买方贷款被拒能否以不可归责双方解约并退首付?
汪源霞
本文作者
2026[临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贷款被拒,能否以“不可归责于双方”为由要求解约并拿回首付?
在房屋买卖的实务中,买方因自身征信问题导致银行贷款审批失败,进而引发合同解除纠纷,是临沂地区法院受理的常见案件类型。很多人误以为“贷不了款就当然可以退房”,但在司法裁判中,这一行为的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买方是无需担责全身而退,还是构成根本违约被判没收定金甚至赔偿差价。
本文将以2026年临沂地区法院的一则典型案例为蓝本,深度剖析该争议焦点的裁判逻辑。
一、真实场景还原:首付交了,贷款却黄了
2025年下半年,临沂市兰山区某购房者李某与卖方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80万元。李某支付了首付款54万元,余款126万元拟通过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买方贷款不足或未获批准,买方应于过户前以现金补足,逾期视为违约。”
签约后,李某在提交贷款申请材料时,被银行查出其近两年内有多次逾期记录(虽已还清,但征信评分不足),某商业银行于2026年1月作出不予批贷的决定。李某随即以“贷款失败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王某则认为,李某在签约时就应知道自己征信有问题,这是其自身过错导致的履约不能,构成违约,应没收定金并索赔房屋贬值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临沂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核心争议:何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该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本金及利息返还买受人。
这里的司法判断逻辑分两步走:
第一步:看“贷款合同”是否必然与“买卖合同”绑定。 法律并不把贷款失败直接等同于买卖合同当然解除。如果合同中对“贷款失败后如何付款”有明确约定(如本案的“现金补足”条款),那么该约定优先。买方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若无法补足,则构成违约。
第二步:看“贷款失败”是否归责于买方。 “不可归责”必须指向双方均无过错的客观障碍,比如国家信贷政策临时收紧、银行系统性停贷、政府限购新规出台等。而买方自身征信瑕疵、收入证明造假、负债率过高,属于买方个人资信状况问题,是签约前就存在且可由买方控制的因素,法律上认定该风险应由买方自担。
三、临沂法院裁判观点(基于2026年类案检索)
在2026年临沂地区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对于本案情节,主流观点倾向于不认定买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法院专项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
- 机会风险归责原则:买方在签约时对自身征信或贷款资格负有“审慎审查义务”。明知贷款条件不具备仍签约,属于冒险行为,风险由买方承担。
- 条款效力优先:若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贷款不足需现金补足”或“贷款失败不得解除合同”,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买方应受约束。
- 解除后果不同:若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通常是基于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违约责任依然存在。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并可主张房屋转售差价损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四、实务裁判倾向及风险提示
最终,该案经临沂中院二审调解结案:合同解除,李某需支付违约金(相当于房屋总价款的5%,即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王某返还剩余首付款45万元。
这一结果给临沂购房者的警示是:银行批贷失败并不是“免死金牌”。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务必通过银行预审、打印详版征信或咨询信贷专员确认贷款资格。切忌仅凭售楼处或中介的一句“肯定能贷”就仓促签约。
对卖方而言,若买方贷款失败导致交易中断,应及时固定证据(如书面催告函、重新挂牌房源信息、同地段同户型近期成交价对比表),为后续主张差价损失留存依据。
关联问题解答(10组QA)
Q1:买房时为了省事,中介说“贷款包在我身上”,结果没贷下来,可以告中介吗? A:需视中介是否存在虚假承诺或故意隐瞒。若中介仅作一般性口头促成言语,未签订书面“服务保障协议”,则较难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如果中介明知买方征信不合格仍诱导签约,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Q2:首付比例提高导致我无法买房,能算“不可归责于双方”吗? A:房贷政策变化属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司法实践通常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双方互相不承担违约责任。
Q3:贷款审批需要多久?时间太长导致卖方解约怎么办? A:贷款审批一般需要1-3个月。若卖方以买方办理贷款时间过长(超约定期限)为由要求解约,需审查买卖合同中对贷款办理期限的约定。若未明确约定,卖方应先行书面催告,给予合理宽限期,不能直接主张违约。
Q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主反悔不卖了,买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过户吗? A:可以。若买方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且愿意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法院通常会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并判决强制办理过户手续。
Q5:贷款下来后,卖方拖着不去办抵押和过户,风险谁承担? A:卖方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若因卖方迟延导致银行放款期限超过或产生罚息,损失由卖方负担。买方应保留催告通知和沟通记录以备诉讼。
Q6:如果评估价低于成交价,导致贷款金额减少,买方差额补不上怎么办? A:这不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评估价低于成交价是市场波动导致的商业风险,买方负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Q7:房子有抵押贷款未还清,可以直接买卖过户吗? A:不能直接过户。必须先解除抵押才能办理转移登记。实务中可采用“带押过户”政策(需银行同意),或由卖方先还清贷款或由买方垫资解押,垫资条款应明确写入合同。
Q8:过户后发现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3%,能要求退房吗? A:依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未超3%,只能按单价多退少补。
Q9:买期房时售楼处说好200平米,交房时只有180平米,能否主张三倍赔偿? A:不能。房屋面积误差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情形,司法实践不适用“退一赔三”。但可依据合同约定或司法解释主张解除合同或返还差价。
Q10:签了二手房合同但未网签,房主又把房子卖给了别人,我该怎么维权? A:网签只是行政管理措施,不影响合同效力。若房主一房二卖,买方可以凭已签合同和付款凭证要求继续履行或主张违约责任。若新房主已过户,原买方只能要求退还房款并赔偿房价上涨损失。
关联律师:汪源霞,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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