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张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3 主办律师:汪淑华

汪淑华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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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581民初16978号

原告: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糜某某。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允枫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