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安徽泗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8.11 主办律师:汪淑华

汪淑华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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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皖1324民初7679号

原告:朱某,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泗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裴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安徽泗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王颖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路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