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穆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3 主办律师:汪淑华

汪淑华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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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508民初13106号

原告: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

原告付某与被告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理,于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3日通知原告付某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付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其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俞优明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