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周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2 主办律师:汪淑华
汪淑华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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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508民初5657号
原告:徐某,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婷,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唐某,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周婷、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王达雷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吕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