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3 主办律师:汪淑华
汪淑华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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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507民初12152号之一
原告:范某某,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涛,上海段和段(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范某某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 判 员林静宜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封韬
书 记 员曹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