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某厂;盐城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6 主办律师:汪淑华

汪淑华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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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903民初3699号之一

原告:吴江某桃源镇青云飞宏彩钢板组合房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吴江区(苏州某有限公司)。

经营者: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淑华,庄晓琪,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吴江某桃源镇青云飞宏彩钢板组合房厂诉被告盐城市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吴江某桃源镇青云飞宏彩钢板组合房厂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江某桃源镇青云飞宏彩钢板组合房厂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江某桃源镇青云飞宏彩钢板组合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江某桃源镇青云飞宏彩钢板组合房厂负担。

审判员成丹丹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