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司法审查边界
汪淑华
本文作者
2026[苏州][行政确认]工伤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司法审查边界——基于一起快递员交通事故案的实务解析
引言:
在行政确认案件中,工伤认定争议始终占据着核心地位,而其中“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界定,更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司法机关之间反复拉锯的“高频战场”。2026年,随着新业态用工形态的深化,苏州地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快递员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时,对“上下班途中”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精细化解读。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剖析行政确认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深层张力。
一、案例回溯:一次“绕道”引发的确认之诉
在苏州某快递站点工作的外卖骑手张某,于2025年11月某日晚间完成最后一单配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返回居住地。途中,其接到妻子电话要求其顺路至某24小时药店购买药品。张某遂改变日常通勤路线,绕行约1.2公里前往药店。在购药后继续返程途中,于某交叉路口被一辆机动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无责任。
随后,张某向苏州市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张某绕道购买药品的行为属于“处理私人事务”,且该行为中断了“上下班途中”的法律连续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未果后,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合理路线与日常生活的必需关联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点在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为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而进行的短暂、必要绕行,是否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上下班途中”?
(一)人社局观点:目的性中断理论
人社局认为,“上下班途中”之“途”,具有目的的唯一性特征。张某的行程已从“返回住所”转化为“前往药店购药”,其通勤目的因个人事务的介入而中断。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精神,对于绕道办事的,若绕道原因与工作无关,且改变了通常的上下班路线,则不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二)法院裁判观点:功能关联与合理性判断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并未简单采纳人社局的“目的中断说”。法院认为,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不应机械地局限于“住所至工作地点”的最短几何路径,而应综合考量劳动者的日常生活需求与通勤行为的整体性。
- 合理时间的外延扩张:张某在完成工作后直接返程,时间上处于下班后的合理时段内。虽然绕道购药导致其回家时间延长,但该延长幅度(约15分钟)未超过一般社会公众认知的合理容忍度。
- 合理路线的实质判断: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视为“上下班途中”。购药行为系维持家庭成员健康之必要生活需求,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之列。
- 行政确认的合目的性解释:法院指出,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行为应遵循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在事实认定模糊、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时,应作出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认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确认。
三、实务启示:行政确认中的法律解释方法论
本案折射出当前行政确认案件审理中的两大趋势:
- 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判断:行政机关不能仅凭“绕道”“私事”等表面事实作出否定性认定,而必须深入考察该行为与劳动者基本生存、生活需求的紧密关联度。
-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填充:“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社会一般观念、生活经验法则进行价值补充。法院在本案中引入“日常生活必需性”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照。
结论:
2026年苏州地区的这一判例,不仅是对个体劳动者权益的救济,更是对行政确认权力边界的再次厘清。行政确认并非简单的“盖章”或“否决”,而是需要在法律文本与复杂现实之间进行审慎的价值权衡。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应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进行更新细化,避免僵化执法;对于劳动者而言,留存好合理的路线证据与时间节点记录,是维权的重要基础。
相关QA(10组)
Q1:2026年苏州地区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最新司法口径是什么? A:根据2026年苏州法院的裁判倾向,认定“上下班途中”不再仅以路线是否最短、时间是否最直接为唯一标准。核心审查要素为:是否在合理时间内、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如买菜、接送孩子、购药等)、以及是否在合理路线上发生事故。
Q2:行政确认行为在工伤认定中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予以甄别、认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即是对“是否构成工伤”这一法律事实的权威确认,直接影响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上的确定力与拘束力。
Q3: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绕道去接孩子放学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A: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接孩子放学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发生在上下班合理路线附近,通常被认定为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条件。若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Q4: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A: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Q5:如何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在交通事故工伤认定中的含义? A:该要件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符合认定条件。
Q6:新业态从业者(如外卖骑手)在无固定工作场所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 A: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呈现碎片化、流动性特征。通常以其接单、配送、休息的完整工作周期为基础,在等待派单或完成配送返回临时休息点的途中,若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倾向于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或工作延伸时间。
Q7: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A:可以。用人单位作为该行政确认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若认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
Q8:行政确认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A: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社局)对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主张存在特定事实的,如“绕道属于合理必要”,应提供相应初步证据。
Q9: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苏州发生事故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A: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江苏省实践,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体需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综合判断。
Q10: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件中,法院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程度如何? A:法院通常尊重行政机关在专业裁量范围内的首次判断权,但会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包括事实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若行政机关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解释明显违背常理或有悖于立法保护劳动者之目的,法院有权予以纠正并直接判决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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