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苏州顺路接娃发生事故是否算工伤

发布日期:2026-09-11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汪淑华 律师

汪淑华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苏州
已核验身份

2026[苏州][行政确认]:下班顺路接娃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一场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边界之争

在行政法中,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确认、证明的行政行为。它不直接创设权利,却往往是公民享受权利、获得救济的前置门槛。在众多行政确认行为中,工伤认定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关联最紧密、争议也最集中的领域之一。

2026年,江苏苏州某科技公司员工李某,在下班后驾驶电动车前往小学接儿子放学,途中与一辆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左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责任。随后,李某向苏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李某下班后前往学校接孩子,属于“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其行进路线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在苏州当地引发广泛关注。

争议焦点: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否必然包含接送未成年子女的绕行?行政机关在作出不予认定的行政确认时,是否过度限缩了法律文义?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何谓“上下班途中”,法律并未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明确了“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判断标准,并指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可认定情形。

本案中,李某的绕行并非漫无目的,而是为了履行监护职责接子放学。这不仅是中国社会的普遍家庭分工模式,更是《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将接娃行为视为“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并未超出司法解释的弹性边界。苏州作为经济活跃、通勤距离较长的城市,职工下班后绕路处理家庭事务是常态。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确认时,应当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若将“上下班途中”机械理解为“从单位门口到自家门口的最短直线距离”,无异于否认了劳动者作为家庭成员、社会人的多重角色。本案的深层价值在于:行政确认不是冰冷的“盖章机器”,它应当对社会生活常态保持起码的敬畏与尊重。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接子放学属于解决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必要行为,其绕行距离在合理范围内,故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确认。这一判决,在2026年给苏州乃至全国的企业和行政机关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活逻辑课”。


10组相关QA(行政确认-工伤认定)

Q1:2026年苏州地区,下班后接孩子放学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定能认定为工伤吗? A:不一定“必然”,但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及近年来苏州及江苏地区司法判例,若绕行距离处于合理范围内,且确属日常生活的必要需求,人民法院通常倾向于支持认定为工伤。但若绕行距离极远或明显改变通勤方向,且无正当理由,人社局有权不予认定。

Q2: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具体如何界定“合理路线”? A:“合理路线”不以最短距离为唯一标准。通常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若在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如买菜、接送子女、银行办事),且未显著改变通勤方向,一般不认为属于“不合理路线”。

Q3:如果员工下班后先去健身房健身,然后回家途中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A: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一般观点认为,健身属于个人休闲娱乐,不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若是偶发性、短时间的健身行为,仍有少量胜诉案例;但若是长期固定习惯,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可能性极低,建议不要以此为风险预期。

Q4:苏州某企业员工加班后,在单位食堂吃完免费晚餐回家途中发生事故,算工伤吗? A:算。加班后用餐属于解决生理必需,且发生在加班结束后合理时间内,应视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延伸。只要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Q5: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确认决定,企业或职工不服,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A:两种途径:第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为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或姑苏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Q6:行政确认(工伤认定)决定书会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A:根据《工伤认定办法》,人社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若需等待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Q7: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配合提供证据,劳动者该怎么办? A:劳动者可自行提供医疗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同事证人证言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举证,人社局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Q8:若人社局在行政确认中仅依据“路线偏航”拒绝认定,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主要看什么? A:法院会重点审查两点:一是该绕行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二是绕行距离与时间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同时会审查人社局是否有全面调查义务,是否遗漏了有利于职工的证据。审查标准为“合理性审查”而非“合法性审查”。

Q9:2026年苏州地区,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认定有何特殊政策? A:苏州已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符合条件的外卖骑手、网约车驾驶员等,在平台接单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的,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不同,更侧重“工作事实”判断。

Q10:如果事故发生时,职工确实违反了交通规则(如闯红灯、逆行),但交警认定仍需负“次要责任”,能否认定工伤? A:可以。只要经交警部门认定,职工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即无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即可认定工伤。只有在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才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关联律师: 汪淑华 所在律所: 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汪淑华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