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某公司;林某;李某;李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8 主办律师:毕士艳

毕士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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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581民初6632号

原告:李某甲,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李某乙,女,199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李某丙,男,200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李某丁,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金乡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士艳,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某车行。住所地:某镇。

经营者:李某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李某戊丈夫)。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被告李某丁、山东某有限公司、金乡县某有限公司、林州市某车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2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负担。

审判员张立伟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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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侯思宇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