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杨某;金乡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8 主办律师:毕士艳

毕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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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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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8民初5268号

原告:刘某,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士艳,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某店,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崇文大道路中段路北嘉欣农贸市场2幢1-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8MAC5EHJ82K。

经营者:杨某。

被告:杨某,女,1977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刘某诉被告金乡县某店、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基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金乡县某店、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员靳慧云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思静

法官助理孙祺

书 记 员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