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才与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9 主办律师:毕士艳
毕士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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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82民初4766号之一
原告:管某才,男,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和,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士艳,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负责人:赵某。
被告: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东。
原告管某才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公司、天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管某才于2024年12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管某才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某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均由原告管某才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管某才已预交2900元,应退还2875元)。
审 判 员张树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颖
书 记 员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