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莲与高某芯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3 主办律师:毕士艳

毕士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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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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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7民初1161号

原告:李某莲,女,1992年5月15日出生,佤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毕士艳,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芯,女,200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高某,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系被告高某芯父亲。

第三人:李某文,男,199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原告李某莲与被告高某芯、高某第三人李某文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李某莲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莲撤诉。

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李某莲负担。

审 判 员徐志伟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亚璇

书 记 员杨珂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