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王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2 主办律师:段俊杰

段俊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新4321执1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岩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岩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延期给付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4321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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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库力江乌斯曼

审判员姜英林

审判员哈力木江马木提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米列依波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