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岩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01 主办律师:段俊杰

段俊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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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4321民初689号

原告:赵某,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岩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告:王某,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芳,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岩某、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郭丽明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赵雯妍

书记员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