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某医院;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段俊杰
主办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新0103执5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新0103诉前调书1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679.27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大额存款、无保险、名下有车辆信息,因车辆已报废,故无法查封。
3、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名下有不动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因其为轮候查封,本院暂不予处置。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及其名下财产信息。
5、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1679.27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某医院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某药业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菲菲
审判员谷丽娜
审判员苏来曼艾合买提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