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史某;陈某;李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7 主办律师:段俊杰
段俊杰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新43民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君,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焕正,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李某,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上诉人史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张某及原审原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25)新432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首先需要确定史某系建立在何种法律关系基础上主张权利,并明确被告及诉讼请求,再根据案件实际确定李某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因原审法院未能准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25)新432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5.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鹏
审判员张小花
审判员黄兰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巴提哈胡尔马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