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永峰、山东中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2.14 主办律师:雷天君
雷天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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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民初1987号
原告:卢永峰,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天君,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启阳路与临西十二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178116X4。
法定代表人:朱翠松,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峰与被告山东中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永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永峰负担。
审判员鲁晨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