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纪龙、赵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6.02 主办律师:雷天君

雷天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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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4民初4133号

原告:魏纪龙,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天君,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聪,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会宾,山东瑞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纪龙与被告赵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魏纪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纪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岳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周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