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武江涛
主办律师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内0422刑初11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
辩护人陈颖颖,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
辩护人武江涛,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25年7月11日以左检刑变诉〔2025〕6号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颖、曹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颖颖、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武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先后两次加入位于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地区(2019年年底搬至缅甸秒瓦底)周某某(已判决)所在的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以网络赌博、网络彩票等方式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即该诈骗团伙将从中国境内购买的微信号进行养护,消除风险提示(以下简称“养号”),组织成员将这些微信号通过广告方式发布在各种门户网站,吸引被害人添加(以下简称“引流”),被害人添加微信后,组织成员指导被害人下载APP后进行注册和充值等具体操作(以下简称“推广”),之后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聊中,其他组织成员在群里扮演盈利的玩家,诱导被害人充值(以下简称“炒群”),当被害人遇到充值、提现等问题,“客服”负责解答,诈骗集团通过软件后台控制输赢、不给被害人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时间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3月5日从国内乘机出境至菲律宾,2019年8月21日从柬埔寨乘机入境至国内。扣除合理路途时间,被告人刘某某累计在周某某所在的诈骗集团工作5个月左右。
2.被告人赵某某2018年12月14日从国内乘机出境至菲律宾,2019年6月8日从菲律宾乘机入境至国内。扣除合理路途时间,被告人赵某某累计在周某某所在的诈骗集团工作5个月左右。
因二人拒不认罪认罚,不供述自己违法所得,根据“孔德新等人诈骗案”系列案件同案犯在诈骗团伙收入的最低标准,每月2,000元认定刘某某违法所得20,000元,赵某某违法所得24,000元。
公诉机关为了证明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的批复、到案经过、出入境记录、情况说明、判决文书等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赵某某参加境外诈骗集团,与周某某(小仙女)等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刘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解称,他在2018年去的菲律宾,从菲律宾去的柬埔寨,并在柬埔寨的诈骗集团工作了三个月,违法获利16,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陈颖颖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给予刘某某降低量刑的判决。
被告人赵某某辩解称,他在2019年去的菲律宾,从菲律宾去的柬埔寨,并在柬埔寨的诈骗集团工作了三个月,违法获利20,000元,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武江涛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给予赵某某降低量刑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加入位于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地区(2019年年底搬至缅甸秒瓦底)周某某(已判决)所在的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以网络赌博、网络彩票等方式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即该诈骗团伙将从中国境内购买的微信号进行养护,消除风险提示(以下简称“养号”),组织成员将这些微信号通过广告方式发布在各种门户网站,吸引被害人添加(以下简称“引流”),被害人添加微信后,组织成员指导被害人下载APP后进行注册和充值等具体操作(以下简称“推广”),之后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聊中,其他组织成员在群里扮演盈利的玩家,诱导被害人充值(以下简称“炒群”),当被害人遇到充值、提现等问题,“客服”负责解答,诈骗集团通过软件后台控制输赢、不给被害人提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情况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3月5日从国内乘机出境至菲律宾,2019年8月21日从柬埔寨乘机入境至国内。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前往柬埔寨并在柬埔寨诈骗集团从事“客服”工作3个月,代号“小辉”。刘某某在诈骗集团违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
2.被告人赵某某2018年12月14日从国内乘机出境至菲律宾,2019年6月8日从菲律宾乘机入境至国内。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前往柬埔寨并在柬埔寨诈骗集团从事“养号”消除微信风险提示工作3个月,代号“小浩”。赵某某在诈骗集团违法获利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在第二次出境期间前往柬埔寨诈骗集团从事诈骗工作的事实,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承认其在诈骗集团从事“客服”工作三个月,获利人民币16,0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5年7月29日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赵某某承认其在诈骗集团从事“养号”工作三个月,获利人民币2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5年7月29日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24年7月4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据2023年查获缅甸妙瓦迪地区六号码头星河园区内的诈骗窝点数据,发现多名缅北回流涉诈人员,由此深挖出一个由邓斐岛等人为首,盘踞在缅甸妙瓦底,专门针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虚假网络博彩”诈骗活动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2024年7月8日已基本查清邓斐岛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主要犯罪嫌疑人及资金流向,准备对邓斐岛诈骗团伙境内主要犯罪嫌疑人开展集中收网工作,并受理刑事案件。
2.立案决定书证明: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24年7月8日对“2024.7.4网络诈骗案”立案侦查。
3.案件指定管辖的批复、情况说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提请指定管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孔得新等人涉嫌诈骗案”的请示》,指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管辖孔得新等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及关联犯罪案件。
4.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刘某某、赵某某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个人基本信息。
5.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因犯故意伤害罪,刘某某、赵某某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被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6.临时羁押证明、到案经过证明:(1)2024年9月23日9时,刘某某到沂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主动投案,2024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9日临时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2)2024年9月24日20时许,沂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永丰花苑小区将赵某某抓获,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9月29日临时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7.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出具的在押期间表现的说明证明:刘某某、赵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8.出入境记录证明:
(1)刘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10时21分从广州白云机场到印度尼西亚出境,2018年9月25日14时58分从柬埔寨到上海浦东机场入境;2019年3月5日11时47分从首都机场到菲律宾出境,2019年8月21日2时31分由柬埔寨到广州白云机场入境。
(2)赵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10时17分从广州白云年机场到印度尼西亚出境,2018年10月28日2时21分从柬埔寨到昆明机场入境;2018年12月14日18时49分从厦门高崎机场到菲律宾出境,2019年6月8日4时34分由菲律宾到广州白云机场入境。
(3)王影于2019年7月18日从西安机场出境,2020年1月16日从成都机场入境。
(4)田启发于2018年2月25日从白云机场出境,2018年8月24日从白云机场入境;2018年9月18日从昆明机场出境,2022年1月6日从腾冲猴桥入境。
9.刘某某、赵某某护照证明:
(1)刘某某护照信息:柬埔寨签证签发地金边国际机场,签发日期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24日;柬埔寨停留延长签证签发地金边,签发日期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11月24日。柬埔寨签证签发地:西哈努克港国际机场,签发日期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21日。
(2)赵某某护照信息:柬埔寨签证签发地金边国际机场,签发日期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5月24日;柬埔寨停留延长签证签发地金边,签发日期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11月24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影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她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诈骗公司是从事网络赌博的博彩类诈骗公司,诈骗集团先在柬埔寨西港后来搬至泰国的边境左右,她在诈骗团伙从事“客服”工作6个月,违法所得35,000元。她和刘某某、赵某某都是沂水县老乡,出境前她在沂水县见过刘某某,熊时茂、刘某某、赵某某在她所在的诈骗窝点工作过,2019年7月份,她到诈骗窝点时,熊时茂、刘某某、赵某某刚从诈骗窝点离职,他们三人在诈骗窝点至少工作半年以上,她不确定他们三人在诈骗窝点具体负责什么,绰号也不清楚。她刚去诈骗窝点的时,老乡一起吃饭,刘某某、熊时茂都在场,赵某某在没在场她记不清楚了,吃饭的时候刘某某、熊时茂谈论的就是在诈骗窝点工作的事情。
2.证人田启发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他先后2次前往诈骗团伙从事“炒群”工作18个月,熊时茂跟他一起去的诈骗窝点,熊时茂在诈骗窝点工作了半年左右,从事客服工作,他跟熊时茂也是一起回国的。刘某某、赵某某什么时间去的诈骗集团他记不清楚了,他在诈骗窝点里见过刘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在诈骗窝点具体做什么工作他不清楚,他第二次前往“小神龙”“小仙女”窝点上班,在诈骗窝点工作时,刘某某、赵某某就在诈骗窝点工作过,他在诈骗窝点见过刘某某、赵某某,到诈骗窝点大约两三个月后,诈骗窝点就搬到缅甸去了,刘某某、赵某某就走了,所以刘某某、赵某某至少在诈骗窝点工作了两三个月。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她2017年3月在境外的KTV工作,2018年底经客人“大灰狼”介绍到名为“TG团队”的博彩类电信诈骗公司工作,负责结算“养号”和“推广”人员的工资。“养号”人员的工资是5,000元起薪点,每月按照表现涨500至1,000元,最高涨到12,000元;“推广”人员是按照底薪加提成方式发放工资,底薪为每月9,000元,提成按照客户充值多少进行。她计算工资所需的业绩数据由“小龙”提供,计算好工资后将表格提供给“大头”,以泰铢现金方式发放。她每月工资10,000元,共获利30余万元。2019年底,公司从柬埔寨西港搬迁至缅甸的妙瓦底,她一直工作到2020年9月,公司每月盈利约200万至300万元。
4.证人马君的证言证明:她经朋友周某某介绍到诈骗公司工作,周某某的外号为“小仙女”。她在2018年8月左右到2021年2月在公司工作了2年多,第一次是2018年7月到2018年9月回国,待了一个多月,第二次是在2018年11月工作到2021年2月。公司是赌博类的诈骗公司。她在公司从事“狗推”工作,公司发给她六七部手机,每部手机中有不同的微信账号,她主要负责和添加她微信的对方聊天,问对方是否想赚钱,给对方发送公司的赌博平台链接,教对方进行注册、充值、下注、绑定银行卡和提现,一般对方充值金额少的时候都可以提现,如果对方充值金额大,告诉对方由于平台异常或者系统更新导致提现失败,最终不让对方提现。她工资最初为6,000元,每月涨500元,一直涨到9,000元,然后加提成,最高一个月赚三万多,总共获利30至40万元。在公司级别比较高的是“大灰狼”和“大宝”,然后是主管“小神龙”和“小仙女”“大头”“小叮当”。她最初到公司以为是正常的网络赌博公司,后期发现客户赢钱多后就不给下分了,基本最后每个人都是输钱,而且公司后台也能调输赢,她知道公司是电信诈骗后,想回国需赔付,就一直在公司工作。
5.证人管明果的证言证明: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他在缅甸、柬埔寨诈骗团伙负责“推广”工作,工作时间长达二年,违法所得共计200,000元。
6.证人魏李春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她在林杉的介绍下前往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加入“小神龙”“小仙女”所在的TG诈骗集团(2019年搬迁至缅甸妙瓦底),她工作6个月后跟随诈骗集团搬迁至缅甸妙瓦底继续从事“客服”工作3个月。她赴境外诈骗集团从事“客服”工作共计9个月,获利100,000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他从国内出境至菲律宾,2019年4月份从菲律宾去柬埔寨,2019年7月份离开,他在柬埔寨的诈骗集团工作了三个月,“小仙女”“小神龙”都是老板,他在诈骗集团从事客服工作,代号“小辉”,客服组有主管,成员有十个人左右,他是被边缘化的人,他一直不想在诈骗集团工作,工资每个月5000-6,000元,每个月涨工资,没有绩效,工资是以美金现金形式发放,他通过当地的钱庄兑换称人民币,违法所得16,000元。他听说过王影、田启发在诈骗窝点工作过,也和他们在柬埔寨西港饭店一起吃过饭,他自愿认罪认罚。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年底他从国内出境至菲律宾,2019年2月份或3月份从菲律宾去的柬埔寨,他在柬埔寨的诈骗窝点工作过三个月,代号“小浩”,从事养号工作,维护微信消除微信风险提示工作,工资是以美金现金形式发放,获利20,000元,他在诈骗窝点没有见到过王影、田启发,他自愿认罪认罚。
四、辨认笔录证明:1.2024年6月26日,王影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能够辨认出刘某某。2.2024年12月11日,田启发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能够辨认出刘某某、赵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刘某某、赵某某从事诈骗工作5个月与本院依现有证据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予以调整。刘某某、赵某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上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关于刘某某、赵某某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赵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超
审判员李玉雪
人民陪审员张海珍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荣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