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等与山东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4 主办律师:武江涛

武江涛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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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92民初4675号

原告:临沂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沂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涛,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栋,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沂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英华,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诺,总经理。

原告临沂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8元,由原告临沂某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瞿文杰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李宝艳

书记员解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