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7 主办律师:武江涛

武江涛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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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12民初8380号

原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涛,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44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 光 众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诸葛瑞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