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6 主办律师:武江涛

武江涛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02民初273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女,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涛,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静,山东仁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迟某某,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英,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超,山东尚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诉被告(反诉原告)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迟某某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迟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迟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相元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