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宝与王某明、王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隋丛军
主办律师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1092民初2048号
原告:王某宝,男,汉族,1988年4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丛军,山东咨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明,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王某楠(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女,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山后王家村120号。
原告王某宝与被告王某明、王某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宝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丛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明、王某楠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参照1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7月10日为5665元,利息累计计算不超过12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支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因共同朋友而认识。被告提出经营海鲜需要借款临时周转,因有共同朋友、借款周期较短,借款用途正当,所以原告同意借款。被告于2022年7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万元,借款期限20天。最晚于2022年8月2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于2022年7月10日14:15和2022年7月11日8:14分别向被告尾号1414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转账交付借款伍万元和叁万元。上述借款交付后,被告未按照约定于2022年8月2日归还借款,故起诉。
被告王某明、王某楠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7月10日,被告为做海鲜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被告王某明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20天,中间所产生利润将按照出借人资金数的10%-15%结算,于2022年8月2日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条出具后,原告于2022年7月10日和2022年7月11日分别向被告转账5万元、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另查,被告王某楠与被告王某明于201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结婚登记表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出借款项,被告有义务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否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楠与王某明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做海鲜生意,且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律师代理费,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不应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明、王某楠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明、王某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宝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最高以12000元为限)。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1元,保全申请费87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某明、王某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王继业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连雪玉
附件1:
自动履行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和方式积极自动履行义务。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金钱给付义务的,可将应付款项直接汇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收款账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互负金钱履行义务的,可对相应部分抵销后就剩余部分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交付特定标的物或不动产过户登记等非金钱履行义务,义务人可在履行期内通知受履行人在指定地点、时间接收标的物或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派员到场监督履行或将标的物向公证机关提存。
三、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承担如下法律后果: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进入执行程序后需承担执行费用,拒不履行可能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3.符合法定情形的,将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拒不履行风险提示书
原告与被告一案,我院已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方式、时限等,及时、全面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自动履行将面临以下风险:
1.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且财产会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2.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进行高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
3.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征信记录,并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不自动履行的当事人会被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拒执罪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