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10.13 主办律师:隋丛军
隋丛军
主办律师
行纪合同纠纷 山东咨文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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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91民初2575号
原告:孙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某,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丛军,山东咨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侯雯楠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