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万方某某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光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7.02 主办律师:隋丛军

隋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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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002民初4484号

原告:威海万方某某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丛军,山东咨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光,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威海万方某某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威海万方某某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万方某某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万方某某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万方某某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时芸芸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高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