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舒与威海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26 主办律师:隋丛军
隋丛军
主办律师
行纪合同纠纷 山东咨文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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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092民初2009号
原告:孙某舒,女,201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兰,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孙某舒之母。
被告:威海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丛军,山东咨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舒与被告威海某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本院根据原告孙某舒法定代理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通知,本案于2025年1月26日上午9时开庭,但原告孙某舒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舒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孙某舒负担。
审判员姜倩倩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