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金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0.23 主办律师:陈鹏

陈鹏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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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
已核验身份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23)内0204民初3728号

原告:吴某某,女,199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北京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彦,北京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

被告:金某,男,35岁,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因被告金某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吴某某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计373元,原告吴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福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怡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