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金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0.23 主办律师:陈鹏
陈鹏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包头
已核验身份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23)内0204民初3728号
原告:吴某某,女,199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北京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彦,北京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
被告:金某,男,35岁,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因被告金某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吴某某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减半收取计373元,原告吴某某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福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怡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