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明、包头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1.27 主办律师:陈鹏
陈鹏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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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207民初2849号
原告:张爱明,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北京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彦,北京市盈科(包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杨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刚,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亚琼,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爱明诉被告包头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爱明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包头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明负担。
审判员张文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