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继斌、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颖生
主办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4民初1410号
原告:代继斌,男,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生,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涛,男,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代继斌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继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继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经是同事,2021年4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9000元,原告通过其配偶的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9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绝偿还。
张涛未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份,张涛向代继斌借款9000元,代继斌通过配偶顾业秀于2021年4月19日向张涛转账9000元。张涛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涛向代继斌借款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张涛应当向代继斌偿还。
关于利息,应以9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2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2022年2月2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7%)计算。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代继斌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
二、张涛向代继斌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年利率3.7%计算),同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明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