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陈雷
主办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鲁1503执2376号
申请执行人:某(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梅某。
委托代理人:蓝文英,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雷,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下落不明。
某(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503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4854.8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王某公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二、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1608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下剩155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2018年王某将户籍地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所在房屋卖于他人,现不知其下落。
五、本院约谈了申请人代理律师,向其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具体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鲁1503执237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崔冰冰
审判员王保军
审判员彭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小雨